《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范规划修改,护航乡村发展

时间:2025-01-17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范规划修改,护航乡村发展

在乡村振兴的征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为规划修改立下严格规矩。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多次强调,这一法规对确保乡村规划科学合理、有序推进至关重要。

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首先要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比如某城市某区域原本规划为商业住宅区,但随着城市产业转型,该区域周边入驻了大量科技企业。经论证,为适配产业发展带来的人口结构变化,有必要将部分区域修改为配套的人才公寓及商业服务设施。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指出,严谨的论证能保证规划修改有的放矢。

同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可或缺。例如某镇要修改一处临近居民小区的规划,将原本的绿化用地改为小型停车场。编制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居民们提出了对噪音、采光等方面的担忧,编制机关据此对修改方案进行调整。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强调,这能充分保障群众权益,让规划更贴合实际需求。

此外,还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才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要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先修改总体规划。

对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同样要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如某村计划将部分闲置农房集中改造为乡村旅游民宿,在修改村庄规划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规划符合乡村整体发展方向。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提醒,严格遵守第四十八条,能让乡村规划修改合法合规,为乡村振兴筑牢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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