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划修改的严谨规范

时间:2025-01-17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划修改的严谨规范

在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城乡规划犹如指挥棒,引导着乡村建设的方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对规划修改做出了明确且严谨的规定。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多次强调,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这一法规,对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至关重要。

法规明确指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组织编制机关才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

第一种情况是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比如,省级政府对区域交通规划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下辖某镇对总体规划中的道路布局进行相应修改,以便更好地融入区域交通网络。这一调整能提升镇域的交通便利性,促进经济发展。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认为,这种因上级规划变更引发的修改,确保了城乡规划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第二种是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某县因发展需要,将两个乡镇合并,此时原有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必然要做出修改,以适应新的行政区域划分,合理配置资源。这一修改关乎合并后乡镇的长远发展,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强调,必须严格依照法规进行。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也是其中一种情形。例如,某地区获批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这会对周边城镇的防洪、用水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就需要进行修改,以保障工程建设与城镇发展的相互适应。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某镇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后,发现原产业布局规划已无法满足当前产业升级需求,通过评估确定需要修改规划,以更好地引导产业发展。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表示,基于评估的修改能让规划紧跟发展步伐。

另外,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也涵盖在内。

在修改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要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若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才能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还需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这一系列流程,保障了规划修改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提醒,严格落实《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能让规划修改严谨有序,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助力乡村在正确的规划指引下,实现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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