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守护乡村建设成果的关键防线

时间:2025-01-1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守护乡村建设成果的关键防线

在乡村振兴的宏大建设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是确保建设成果合规达标的关键准则。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多次指出,严格落实这一法规,对乡村建设的质量把控和长远发展意义非凡。

此条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严格核实。这一核实环节至关重要,它就像是给建设工程做一次全面体检。只有经核实完全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才被允许组织竣工验收。

以某乡村的农产品加工厂建设为例,在工厂主体完工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第四十五条,对工厂的建筑布局、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最初规划条件进行细致核查。经审查,各项指标均达标,工厂得以顺利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强调,这一流程保障了建设项目与乡村整体规划相契合,避免了资源浪费和违规建设。

再如,某镇建设一座公共文化礼堂,建设单位在完工后急于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但因未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核实,被责令暂停。经核查,发现文化礼堂的附属设施建设超出了规划范围。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表示,这种严格监管能及时纠正偏差,维护乡村规划的严肃性。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还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这一规定为后续的规划管理和乡村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提醒,严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能让乡村建设成果经得起检验,为乡村振兴筑牢坚实基础,助力乡村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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