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范土地出让与建设流程

时间:2025-01-1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解读《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范土地出让与建设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乡建设领域起着关键的规范作用。其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在土地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这些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严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一规定意义非凡。例如,某镇为推动乡村振兴,计划引入企业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园区。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积极关注这一项目,助力其科学规划。在此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当地整体规划,明确了出让地块的位置,确保其临近农产品产地,方便原料运输。同时确定了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以及合理的开发强度,保证园区建设符合环保与空间布局要求。这些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再如,某县为发展乡村生态旅游,出让土地建设高端民宿集群。在土地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提出详尽规划条件。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指出,科学的规划条件能保障项目与乡村生态环境相融合,提升旅游品质。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顺利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强调的是,规划主管部门不能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强调,严格遵守第三十八条,能保障乡村振兴项目依法依规推进,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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