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严守规划红线,保障建设规范

时间:2025-01-1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严守规划红线,保障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为城乡建设活动划定了清晰的底线,是维护规划秩序的重要保障。

该条款明确规定,若规划条件未被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么这份出让合同将归于无效。这是因为规划条件是确保土地合理利用、符合城乡整体规划的关键要素。同时,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若已占用土地,需及时退回;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还应依法给予赔偿。

以某乡村振兴项目为例,某镇计划建设一个特色农业产业园,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规划条件未完整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在跟进项目时发现此问题,强调这将严重影响项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果然,后续该出让合同被判定无效,项目一度停滞。

再看另一案例,某县为发展乡村旅游,批准了一处民宿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但建设单位当时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及时察觉后,依据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了批准文件。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指出,这种严格执法是为了确保乡村建设在规划的轨道上进行,避免无序开发。

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强调,严格遵守第三十九条,是保障乡村振兴项目顺利推进的基础。只有严守规划红线,才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实施,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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