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助力城乡建设与乡村振兴

时间:2025-01-1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深度解读《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助力城乡建设与乡村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为城乡建设中以划拨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范了严谨的流程。它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精准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允许建设的范围,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这一流程至关重要。以某县的乡村振兴项目为例,当地计划建设一座现代化农业科技示范园,以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对此大力支持。项目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部门依据当地整体规划,结合农业产业布局和生态保护要求,科学确定了示范园的建设用地位置与面积,确保其既能充分利用资源,又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在另一乡镇,为发展特色乡村旅游,准备建设民俗文化体验区。建设单位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积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指出,合理的规划许可能保障项目与乡村整体风貌协调一致。规划部门严格审核,为项目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若不遵循此流程,擅自开工建设,将面临严重后果。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强调,严格遵守第三十七条,是乡村振兴项目顺利推进的基石,能促进城乡建设的有序开展,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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