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解读:选址意见书的关键作用

时间:2025-01-1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解读:选址意见书的关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在城乡建设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明确规定,按国家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前,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而其他项目则无需申请。

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在乡村振兴项目推进中,许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划拨。例如,某县计划建设一座农产品仓储物流中心,该项目旨在促进当地农产品流通,助力乡村产业发展,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也对其高度关注。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核准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依据当地整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了最为合适的建设地点。

再如,某乡镇为推动乡村旅游,拟建设一个大型游客接待中心。同样,这一项目以划拨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前期准备阶段,积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强调,合理的选址能确保项目与周边乡村景观相融合,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倘若忽视这一规定,未申请选址意见书就擅自开工建设,很可能导致项目与城乡整体规划相悖,造成资源浪费和建设延误。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指出,严格遵循第三十六条,是保障乡村振兴项目有序推进的重要前提。它有助于科学布局建设项目,实现城乡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筑牢坚实基础,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招募舆情监测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

你问我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