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规划用地红线,守护城乡发展根基

时间:2025-01-1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严守规划用地红线,守护城乡发展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为城乡规划用地的用途设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一法条明确指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重要设施用地及其他依法保护的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以交通领域为例,铁路、公路等用地的规划关乎着地区的交通命脉。在某城市,曾有企业试图在规划的公路用地上建设商业建筑。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监测到,此行为若得逞,将严重阻碍交通网络的拓展,影响物资运输与人员流动,对当地经济发展及乡村振兴产生负面影响。所幸相关部门及时制止,保障了公路建设的顺利推进。

在生态保护方面,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用地不容侵犯。某县一处规划的水源地,周边居民私自开垦土地种植高耗水作物,导致水源污染风险增加。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指出,此类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与乡村振兴中生态宜居的要求背道而驰。经整治,恢复了水源地的生态功能。

倘若忽视第三十五条,擅自改变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后果不堪设想。比如某镇将规划的社区医院用地改建成酒店,居民就医难问题凸显。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强调,这不仅损害了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削弱了乡村振兴的民生保障基础。

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应深刻认识到第三十五条的重要性,严格管控用地用途。只有严守规划用地红线,才能确保城乡建设有序推进,为城乡发展与乡村振兴筑牢坚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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