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保障:规范与救济

时间:2025-01-07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保障:规范与救济

在乡村振兴蓬勃推进的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疑是舞台上的关键主角,其兴衰成败直接关联着农民兄弟的钱袋子,也牵系着农村大地能否走向繁荣昌盛。但现实运作中,暗礁潜藏,章程 “跑偏”、决策违规以及政府的不当插手等问题时有冒头,若不及时疏浚航道,集体与成员的权益必将遭受重创。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挺身而出,宛如坚实的法律护盾,为其保驾护航。

校准章程、匡正决策,守牢集体权益阵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堪称内部治理的 “定海神针”,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定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可一旦章程、决定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那无异于在集体前行路上埋下 “地雷”,法律风险一触即发。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竟写着理事会成员能擅自处置集体资产,全然无视成员大会的决定权,这显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要求大相径庭。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敏锐洞察,严正指出这是对集体成员知情权、决策权的公然践踏,必须立马整改,捍卫集体权益。

斩断非法干预 “黑手”,护航集体自主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财产管理的舞台上,本应是自主的舞者,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却常乱入 “伴舞”,强制指定承包方、肆意篡改集体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二条果断亮剑,上级人民政府会责令限期纠错,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曾有某县政府自作主张,未与集体经济组织商量,便将集体土地 “划拉” 进工业园区,土地惨遭非法侵占。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深入追踪,痛斥这种行径扰乱生产秩序、侵害财产权益。最终,上级政府强力问责,县政府乖乖改错,责任人受到惩处。

开辟维权 “绿色通道”,助力集体依法抗争

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遇行政机关不公对待,第六十三条就是其 “救命稻草”,赋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某镇集体经济组织不满镇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支招依法复议。复议机关复查后,认定镇政府有误,责令重拟合理补偿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几条法规,全方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遮风挡雨。从规范内部章程决策,到抵御外部非法干预,再到赋予维权利刃,为其健康发展铺就坦途,助力乡村振兴稳步前行。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也将紧盯动态,为守护集体权益、繁荣农村经济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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