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职能的法律解读与实践

时间:2025-01-07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职能的法律解读与实践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路奋进、蓬勃成长的征程中,我们不得不直面一个现实状况:部分地区由于各类复杂因素,至今尚未搭建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但别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四条宛如一盏明灯,及时照亮了前行的路 —— 在这样的空白地带,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认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能够依法接过 “接力棒”,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键职能,为农村经济的稳健运行、成员权益的周全守护筑牢根基。

从法规视角剖析,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扎根基层,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自带深厚的群众土壤与扎实的组织根基。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未就位,它们挺身而出代行职能,恰似一场 “及时雨”,保障了集体经济活动不间断、稳运行。就拿某村来说,历史遗留问题使得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一拖再拖,村里的土地承包乱成一团麻,集体资产只能 “睡大觉”,村民们眼巴巴盼着的收益也化为泡影。关键时刻,村民委员会站了出来,依法代行相关职能,对土地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发包,让闲置土地焕发生机,村民们的口袋也渐渐鼓了起来,尝到了分红的甜头。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职能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条文就是 “行动指南”。不管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流转、宅基地的申请调配,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科学使用、集体财产的精细运营管理以及收益的公平分配,都得按规矩来。而且决策全程必须高举民主大旗,广纳村民的心声与建议,让每一个决定都经得起法律与民意的检验。好比制定集体土地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就得召集大伙开诚布公地唠唠,把承包原则、方式、期限等关键信息一一摆明,充分吸纳村民意见,村民大会拍了板,才能落地实施。

总而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为那些尚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撑开了 “保护伞”,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法可依、代行其职,保障农村经济活动有序推进、成员权益稳如泰山。代行过程中,法律要求务必严格恪守,民主管理原则须臾不可忘,村民权益保障要落实到每一处细节。与此同时,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更要瞪大双眼,为农村集体经济的茁壮成长、乡村振兴战略的高歌猛进注入磅礴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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