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维权路径

时间:2025-01-0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维权路径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蓬勃发展之际,理事会、监事会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一举一动,都如同牵一发而动全身,深刻影响着组织前行的步伐。一旦他们在履职进程中偏离正轨,冲破法律法规与组织章程的边界,给集体利益带来损害,必然要承担法律的 “惩戒”。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条,无疑就是那盏驱散阴霾的明灯,为组织及其成员点亮了维权的方向。

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正深陷困境。理事会成员竟擅自做主,未经过成员大会的审慎表决,便将集体土地低价 “拱手” 租给外村企业,集体收益如开闸放水般锐减。此时,监事会就该挺身而出,肩负起代表组织奔赴法院维权的重任,诉求判定租赁合同无效,让违规者为损失 “买单”。

可要是监事会、监事或理事会在关键时刻 “掉链子”,没尽到诉讼之责,别怕,法律给成员们开了 “救济窗”。十位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有权书面恳请监事会或监事出面打官司。这般规定,恰似给成员递上了参与组织治理、守护自身权益的 “入场券”。

更绝的是,若监事会或监事收到请求后置若罔闻,超十五天仍按兵不动,成员们还有 “代位诉讼” 这一 “撒手锏”,能以自己名义为集体利益冲锋陷阵。

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反复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是乡村振兴的中流砥柱,其内部治理水平高低,直接关联战略落地成败。借助法律维权,既能为农村经济活动筑牢 “防火墙”,又能助力集体经济茁壮成长,夯实乡村振兴根基。

实操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务必强化法律思维,精心编织内部监督 “密网”,让违规行径无处遁形。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当好 “护航员”,给予指导帮扶,提升组织依法维权 “硬实力”。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条精心构筑维权堡垒,借由各方职责与权利,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御内部风险,向着乡村振兴彼岸稳步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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