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法律保障:第五十七条解读与案例分析

时间:2025-01-0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法律保障:第五十七条解读与案例分析

在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更是重中之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宛如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守护着成员们的切身利益。此条款清晰指出,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决策主体,像是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乃至负责人所做的决定,对成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权益受损的成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该决定,这无疑为成员们开辟了一条维权的康庄大道。

与此同时,法律也精心设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阀门”。受侵害成员需在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事由起的一年内,又或是自决定诞生之日起的五年内果断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撤销权自动失效。这般规定恰似精妙的天平,一边稳稳托举着成员权益的维护,另一边保障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安稳落地,以防因漫长的变数干扰组织的有序前行。

且看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报道的实例: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充分征集成员大会意见的情况下,贸然将集体土地租予企业,使得部分成员权益蒙尘。知晓情况后,受侵害成员迅速诉诸法律,请求撤销该决议。法院审理判定,此决定程序违规,最终判决撤销。另一案例里,某村理事会擅自动用集体资金投身高风险投资,全然不顾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约束,致使资金大量亏损。受损成员得知后起诉维权,法院审理后以违反职权规定为由,撤销了该投资决策。

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认为这些鲜活案例强有力地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遭遇权益 “侵袭” 时,法律就是最有力的武器。而这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敲响警钟,在重大决策之际,必须严守法定流程,切实保障成员权益。

一言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为成员权益筑牢根基,在法律落地与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的协同奋进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必将得到全方位守护,组织也将迈向蓬勃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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