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键规定解读:守护集体权益防线

时间:2025-01-0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键规定解读:守护集体权益防线

在农村集体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是保障集体资产安全、成员权益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八条犹如一道严密的监管之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先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旦出现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诸如挪用资金、侵占资产等违规行为,可不是小事一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迅速介入,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纠错。要是情节严重,处分、行政处罚接踵而至,绝不姑息。像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报道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私自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被群众举报后,乡镇府立即责令其归还资金并限期整改,让集体财产免受更大损失。

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强调若这类违规行为造成了集体财产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分都不能少。更甚者,要是构成犯罪,司法的严惩定会降临。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前款规定人员若违反本法,擅自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律直接判定该担保无效。这一规定斩断了违规担保的黑手,守住了集体财产的底线。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还致力于收集此类案例,制作成宣传资料,向广大农村地区发放,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知晓并善用这条法律规定,是守护农村集体经济的必备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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