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发展、第三批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3-07-21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黔财农〔2023〕97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发展、第三批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资金5339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巩固脱贫攻坚发展乡村产业、培育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族文化特色产业、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宣传推介;农业品牌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遵义朝天椒”“都匀毛尖”“兴仁薏仁米”三个区域公用品牌培育项目。农机化资金主要用于农机购置补贴(作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充),农机作业补贴,秧盘、育秧基质等物资采购,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体系建设,平安农机示范创建,农机技术等相关培训,农机安全监管,农机化统计等,以及赤水市、麻江县实施山地轨道设施建设项目。农机化资金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的,结转资金要与当年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购机者手中。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三、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和农业品牌建设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方案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农机化资金不纳入涉农资金整合,各地要按照另行下达实施方案严格管理使用。

  四、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分解下达(详见附件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市县要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发展、第三批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发展、第三批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发展、第三批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五批农业产业发展、第三批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snxmzjgs/202307/t20230721_81134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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