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3-03-01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黔财农〔2022〕22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83661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请收入列2023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拨有关规定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83661万元,按全省承包地确权颁证总面积6142.18万亩测算,2023年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46.18元/亩标准下拨,各县可根据补贴资金总量,严格核减退耕还林、撂荒等不予补贴情形后,以实际面积综合测算,并结合上年度结转资金自行制定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结合实施“藏粮于地”战略,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向种粮主体倾斜,提高种粮积极性。

  二、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三、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各地要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级张榜公示制度,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乡镇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留影像资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各市县财政局在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政策解释、宣传等相关工作。

  六、该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系统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组织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资金调拨、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各项工作。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9日

  附件1 :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snxmzjgs/202302/t20230209_7817123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

你问我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