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21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海监字〔2022〕12号
各沿海市人民政府,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沿海各级政府要时刻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涉渔综合管控体系,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渔船渔港主体责任,织牢织密伏季休渔管控网络,落实落细各项管理措施。渔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海事、海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细化责任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确保今年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各项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由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指定渔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与伏季休渔支持保障
沿海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媒体对伏季休渔工作进行专题宣传报道,特别是宣传好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打击制止非法越界捕捞的相关政策,加强对渔民特别是船东和船长的教育管理,主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在社会上形成整治涉渔违法违规活动及相关产业链的强大声势。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渔政渔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鼓励吸收渔民协会等群众组织协助伏季休渔管理,提升执法保障水平。统筹运用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完善与依法休渔挂钩的补贴发放、资金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信访举报制度,畅通社会各界参与伏季休渔管理渠道。做好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指导帮扶工作,举办船员培训及各类技能培训,拓宽渔民增收渠道。积极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强化保护区和增殖放流管理,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水平。(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综合管控措施
沿海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智慧化监控管理、渔业执法协作、船厂巡查、集中看管、统一处罚标准、行刑衔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伏季休渔管理制度。依托海洋涉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协调海警、海事、海关等机构,强化联防联控,形成管控合力,突出对渔船实时监管,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智慧化管控。加快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与服务保障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渔船渔港监控值守机制,在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渔港码头设定海上电子围栏,加强停港渔船24小时智能化监控,充分利用移动智能执法终端,对擅自出港渔船,做到及时发现、迅即召回、快速查处;对擅自关闭、拆卸或屏蔽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及时通报、从严核查、依法处罚,坚决将渔船管控在港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加强港口码头岸线管控。严格落实依港管船措施,严格执行进出港登记、报告等制度,严格停港休渔渔船监督检查,对重点码头、港口、停泊点等开展拉网式、多轮次、大密度清查,确保应休尽休、船证相符。强化港口码头油料等渔需供应、运输和补给环节监管,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渔船提供加油等港口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山东海事局配合)
(三)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监管。全面核查船舶修造企业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严禁为违法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提供场地、设施,从严从重查处建造、改装和维修涉渔“三无”船舶、假号套号船舶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四)加强渔获物交易环节监管。加大渔获物交易、流通、仓储和加工等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运输、收购、转载、代冻、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等行为,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依法处置、倒查源头,切断非法捕捞水产品流通渠道。(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五)加强重点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掌握涉渔重点从业人员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落实跟踪监管措施,加强船员劳务市场监管,清理整顿非法中介机构。严禁船员劳务中介机构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提供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服务,严禁涉渔从业人员到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上工作。严厉打击黑中介和非法用工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六)加强海上巡查。聚焦重点渔区、鱼群渔汛,统筹调度执法力量,在海上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划分重点渔区,每个重点渔区配备一个执法船编组,开展不间断巡航和锚泊驻守,强化港口及周边水域、船舶进出港必经水域、禁渔区线两侧水域执法巡查,打破海上执法行政区划界限,推动实现常态化交叉、联合执法,筑牢海上管控防线。(省农业农村厅、山东海警局牵头,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山东海事局配合)
(七)加强重点案件攻坚侦办。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线索收集和执法协作,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海洋涉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一体推进,依法清查和严厉惩处暴力抗法等行为,严厉打击组织渔船民赴他国管辖水域越界捕捞的企业、个人,严厉打击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决铲除地下非法利益链条。(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海事局配合)
五、强化海上疫情防控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市要认真做好伏季休渔期间海上疫情防控和渔船、港口码头的防风、防火、防汛、防碰撞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堵住海上疫情输入漏洞。聚焦严防“海上输入”目标,严把海洋渔船回港、转港、出海等关口,调动各方力量,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全面监测监控,扎实开展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大从事专项捕捞生产渔船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强化渔船渔港安全源头监管与风险防控,认真落实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着重强化休渔期间养殖渔船和异地坞修渔船的安全管理,构建严密监管网络,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完善“商渔共治”管理机制,加大与海事等部门合作力度,联合开展商渔船安全警示教育和执法巡航活动,推进“平安海区”建设。做好海上恶劣天气预警预报,定期开展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渔船安全应急防范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山东海事局配合)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4/t20220419_3902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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