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权益保障与规划修改的准则

时间:2025-01-17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权益保障与规划修改的准则

在乡村振兴稳步推进的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意义重大。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多次表明,该条款为保障城乡建设参与者合法权益、规范规划修改流程提供了关键依据。

该条款明确,在各类规划许可证发放后,若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致使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损,就必须依法给予补偿。比如,某企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某乡村准备建设农产品加工厂。但随后因乡村规划调整,企业建设场地被纳入生态保护区,无法按原计划建设。此时,依据第五十条,政府对该企业的前期投入及预期损失进行了合理补偿。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指出,这一规定切实保障了企业在乡村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若确需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因修改导致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同样要依法补偿。例如,某镇为发展乡村旅游,对一处景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增加旅游设施。规划部门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意见。因修改导致部分居民房屋采光受影响,规划部门依法对居民进行了补偿。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强调,这样的流程确保了规划修改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提醒,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能让乡村建设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上有序开展,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乡村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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