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权力的核心与实践的枢纽

时间:2024-12-23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权力的核心与实践的枢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搭起框架,它可是民主管理与成员权益的守护者。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探究其实践后,明白这些职权对组织决策和权益维护超重要。

成员大会由成年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构成,它是老大,是权力中枢。这让每个成员都能参与决策,民主管理就这么体现出来。

它的权力大得很,啥都能管。能定章程、改制度,确定谁是成员,选谁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也能把他们拉下马。工作报告它来审,报酬咋发、请谁干活它说了算,发展咋规划、钱咋花也归它定,土地咋承包、收益咋分配,甚至组织合并、分立这样的大事都得它点头。方方面面都涉及,地位当然无可替代。

做决策时民主得很。重要事都得成员大会讨论批准,这样决策才公正合理。而且重要事项先经乡镇、街道或村党组织研究,这让决策合法又靠谱。

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有例子,某村成员大会上大家投票制定新章程和制度,成员参与热情高,组织凝聚力也变强。

不过实施也有麻烦,组织成员大会不容易,决策有时也慢。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就提议,多宣传法规,让成员懂法。简化决策流程,弄个方便的决策平台,让成员大会办事效率高起来。

成员大会对成员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民主决策能尊重成员意愿,保护他们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就有了,经济也能健康发展。

总之,这条法规给成员大会职权清晰指引。明确组成和职权,让组织更民主有效,给乡村振兴战略打牢组织根基。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会一直关注实施,为乡村振兴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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