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指导与地方实践:法律框架下的乡村振兴

时间:2024-12-1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指导与地方实践:法律框架下的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精心勾勒出从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指导监督职责轮廓,为其稳健前行铺就清晰的法治轨道。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深度剖析后提出系列建设性主张。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发展指引工作,诸如擘画相关政策蓝图、输送技术扶持及培训资源等。此顶层设计引领犹如指南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沿正确航道破浪。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研究证实其对方向把控的关键意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聚焦本区域内事务,涵盖登记管理、运行监督、集体财产及产权流转交易监管等多方面,确保基层组织规范有序运作。如某省构建信息系统,管理效能与透明度显著跃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承担起本区域内的日常监督管理重责,诸如运营监管、矛盾化解与政策落实等。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案例表明,其有效作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发展紧密相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各方强化综合协调,力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茁壮成长。地方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携手构建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夯实基层队伍,配强专业人员。

以某市为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多部门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同时,设立管理服务中心并配备专业人员,服务质效大幅改善。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构建起全方位的法律指导监督体系。在中央与地方协同发力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将在乡村振兴舞台绽放光彩,推动农业现代化,助力农民迈向共同富裕。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也将持续追踪政策成效,为乡村振兴注入信息与政策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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