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与市场活力:法律视角下的乡村振兴

时间:2024-12-1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与市场活力:法律视角下的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此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法律依托。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研究表明,这一资格对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意义重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后获特别法人资格,由此可开展与职能适配的民事活动。它在法律层面具备独立性,能以法人之姿涉足市场交易,如签合同、管财产等,在市场浪潮中有了自主行动的能力。

其不适用破产法律规定,彰显对组织稳定性的维护。鉴于它肩负保障农民利益与农村社会稳定重任,此规定可确保其稳定存续,持续为农民谋福祉。

它还能依法出资设立或参与组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且以出资额为限担责,这既护自身利益,也遵循市场准则。像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农业科技公司,依当地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提升附加值,创就业机会,促经济多元化,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案例可证其成效。

再者,参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紧密联系农民,提升农产品组织化程度与市场竞争力,在保障农民收益与提高产品质量上作为颇多。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筑牢法律护盾。借特别法人资格,其可更高效投身市场经济,推动乡村振兴。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也会持续跟进法人资格实践,为乡村振兴献信息与政策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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