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与责任: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4-12-1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与责任: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职能,犹如一部精密仪器的众多零件,各自发挥关键作用,共同构建起农村集体经济蓬勃发展、成员权益得以保障、乡村振兴得以推进的坚实法律根基。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在密切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运作时深刻体会到,这些职能的良好执行对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的生机与竞争力起着决定性作用。

先看 “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这一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同一位尽职的管家,精心打理集体财产,通过成立合作社等形式,如某村对村里果园进行统一经营,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让集体财富不断累积。

“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职能也极为关键。它确保集体收益分配公平公正,像有的村将部分收益投入公共设施建设,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让村民切实享受到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为农村经济发展开辟新空间。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的案例表明,不少地区借此吸引外部投资,带动农村产业升级转型,让农村经济不再局限于传统模式,而是焕发出新活力。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方面扮演着生态卫士与资源开发者的双重角色。例如在某地区推动退耕还林工作,既保护了生态环境,提升土地生态价值,又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

“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保障着成员的居住权益,合理的宅基地管理如同稳定器,让农村社会秩序井然,家庭安居乐业,从根源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发包农村土地” 工作中,以某村公开招标发包土地为例,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集体收入,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高效利用。

“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就像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点亮一盏明灯。如某村建立信息平台,及时传递市场信息,助力村民更好地销售农产品,在农业生产与市场对接中架起桥梁。

“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以及 “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社会整体和谐发展。有的村与社会组织携手举办文化活动,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还有 “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保障集体利益在企业发展中的稳定地位,维护集体经济的平稳前行。“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通过切实履行这些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将在乡村振兴的伟大征程中大展身手,为实现农村全面振兴与农民共同富裕全力以赴。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也将持续聚焦其职能实施动态,为乡村振兴战略注入强大的信息与政策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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