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赋能乡村:《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深度剖析

时间:2024-12-1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金融赋能乡村:《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深度剖析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三条郑重提出,国家将充分整合财政、金融等各类政策手段,着力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依法拓展乡村资产抵押担保的功能与范围,大力优化并强化针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扶持与服务效能。此规定无疑为乡村振兴事业筑牢了强劲的金融根基,是迈向农业农村现代化征程的关键保障。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在对乡村振兴金融支撑领域展开深入探究后洞察到,由财政资金主导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服务农业生产以及相关经营主体的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类机构聚焦于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提供专业担保服务,助力其顺利获取所需信贷资源,并有效削减融资成本。

不妨以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所推行的 “五抓五强” 模式作为例证,该县凭借强化政策优惠、稳固产业依托、夯实人才保障等多维度举措,全方位推动了乡村振兴事业的蓬勃发展。而其中,金融支持无疑是其成功背后的核心要素之一。赤城县借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为农业经营主体构筑起坚实的信贷支撑,有力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的迭代升级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的显著改善。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进一步着重指出,依法拓展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乃是优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其内涵在于,农民能够凭借抵押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等资产,成功获取信贷资金,从而有效化解资金短缺困境。这一举措不仅切实增强了农民的融资能力,更为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生机与活力。

综上所述,第六十三条所确立的规范为乡村振兴搭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金融支持架构,涵盖财政资金的精准投入、融资担保机制的精细完善,以及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的优化拓展,由此构建起一套多元复合、层次分明的金融服务网络。上述举措的全面落地实施,必将有力促进农业的稳健发展、农村的繁荣兴盛以及农民的收入增长,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达成铸就坚实可靠的金融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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