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遇到推诿扯皮,可以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吗?

时间:2024-12-03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信访遇到推诿扯皮,可以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吗?

对于信访事务推诿扯皮,能追究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吗?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又该如何去举报呢?今天乡村振兴调研员小政就和大家聊聊这些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家就要注意了:

一、履职不力,也就是说由于他的操作不当,导致了事项无法及时化解并且扩大化。

二、事项办理期间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敷衍、推诿、扯皮。

三、没有按期登记交办,转送督办。这个期限是受理60天之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告知。

四、对待上级交代的事项,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

五、对事实清晰、合理合法的诉求未予以支持的。

六、对待信访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七、对待社会影响很大且紧急的事项隐瞒、谎报、缓报的。

以上几种情况,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监督执行,也就是说可以增加诉求,要求给予惩戒,处罚最好落实到个人。针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或者是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这就需要咱们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分研究一下,按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章从38条至47条都是可以套用的,同事也可以参考《公务员法》和《监察法》的相关法条。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小政会持续更新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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