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 电话

    0599-8631054

  • 邮箱

    info@nphbj.gov.cn

  • 地址

    南平市中山路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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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简介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全市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全市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及省规定要求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日常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配合省上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南平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按省上工作部署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全市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策部署,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对接国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监察配合和整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对10个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工作责任;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南平。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矿并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況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并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将相关矿并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保障河流生态基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3.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拟订及日常监督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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