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4-21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质增效、渔民增收为着力点,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推行生态健康养殖方式,创新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全省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生产空间布局得到优化,优质水产品供给量稳步提升,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行尾水治理排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数量保持稳定,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50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面积达到65%以上,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到2035年,水产养殖布局更趋科学合理,水产品供给结构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养殖生产制度和监管体系健全,养殖尾水全面达标排放,产品优质、产地优美、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的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三)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稳定水产健康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推进各设区的市及渔业重点县(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发布实施。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四)优化养殖生产布局。沿黄、沿汾地区以池塘为基础,打造沿黄特色水产品产业园区和集中发展区;晋中、晋东南以水库、山泉流水为基础,打造水库生态增养殖示范区和冷水鱼特色养殖基地。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科学确定湖泊、水库、河流等公共自然水域网箱养殖规模和密度,调减养殖规模超过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区域的养殖总量。科学合理开发宜渔滩涂,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和工程化、工厂化等循环水生态养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五)积极拓展养殖空间。在中南部传统水稻、莲藕种植区,大力推广稻渔、莲渔综合种养,建立稻(莲)渔示范基地,提高稻(莲)田综合效益,实现以渔促稻(莲)、稳(蔬)粮促渔、提质增效。加强盐碱水域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在晋南、晋北地区积极发展盐碱水养殖。鼓励传统水产养殖场进行生态化、休闲化改造,发展休闲观光渔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建立健全水产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发展“鱼菜共生”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安全的微生态制剂,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加强新型渔民生态健康养殖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七)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推进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鼓励水处理装备、集装箱养殖装备等关键装备推广应用。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开展数字渔业示范,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养殖大户、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国家级、省级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创建。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合理引导水域滩涂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九)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科学化、合理化,加快养殖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安装及升级改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开展网箱网围养殖。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的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增养殖,实现以渔抑藻、以渔控草、以渔净水。将实施水生生物生态修复工程纳入“七河”生态修复治理内容,探索河流生态修复模式。在太原等中心城市开展城市水系及城郊坑塘沟渠整治试点,放养净水及景观品种,重构水生生态系统,美化水系环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十)推进养殖尾水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入河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一)规范种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提升良种质量。山西太原国家级水产良种场要保障主要养殖水生生物原良种和土著经济鱼类原种种质资源,为科学合理保护与品种改良提供遗传材料;省级水产良种场要积极驯养培育主养经济鱼类原良种亲本,繁育原良种种苗,服务渔业生产及生态修复。支持新品种引进和推广,提升水产养殖良种化水平。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保护我省特有水产种质资源。(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完成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建设,加强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快专家远程诊断网络系统建设,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建立和完善渔业官方及执业兽医队伍,稳步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区建设,依法强化疫病防控及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三)强化渔业投入品管理。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支持绿色安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的研发和推广,强化生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的行为。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强化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养殖水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快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制度的实行,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强化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渔业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建设产、供、加、销一体化融合发展经营体系。推进水产品精深加工发展,指导水产企业壮大加工规模,提升加工品质,推进订单销售、农超对接、电子商务等交易方式,提升水产品附加值。支持发展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从池塘到餐桌的全冷链物流体系利用效率,引导活鱼消费向便捷加工产品消费转变。依托沿黄旅游资源,构建沿黄休闲观光渔业产业带;依托沿黄中心城市,发展都市休闲渔业综合体。实施水产养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区域性优质特色品牌。开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加大优质水产品品牌培育、营销推介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六)加强科技支撑和服务。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和技术推广部门加入国家现代渔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国家渔业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开展绿色水产养殖关键技术的引进、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区域样板。组织水产专家和技术人员与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紧密对接,提高先进技术的普及率、到位率。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渔民)技能培训、官方兽医(渔业)培训、水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增强农(渔)民技能水平,全面提升渔业从业人员素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学技术厅)

  三、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政策扶持。统筹养殖水域滩涂布局,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设施、水产种业发展用地。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稻渔综合种养田间工程应纳入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建高标准农田建设措施中,统筹考虑。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各经营主体差异化金融需求。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水产养殖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将生态养殖有关模式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鼓励渔业龙头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社等通过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鼓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因地制宜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项目,对加快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养殖、加工、生态休闲、污染防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关键技术的引进应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渠道给予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

  (十九)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加强水产养殖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

  (二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省级指导监管责任,市县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树立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理念,在政策资金扶持、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督导检查,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9/202108/t20210803_30144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舆情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

你问我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