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发展用于农业品牌建设)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4-01-04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黔财农〔2023〕142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发展用于农业品牌建设)资金115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品牌建设资金主要支持农业品牌标准体系建设补助、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补助、农业品牌包装创新补助、毕节市“大方天麻”品牌建设项目、农业品牌精品培育、重点农业品牌(贵州黄牛)培育和现代农业巩固提升等。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和省农业农村厅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三、按照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发展用于农业品牌建设)资金安排 情况表

        2.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发展用于农业品牌建设)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发展用于农业品牌建设)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发展用于农业品牌建设)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snxmzjgs/202312/t20231229_83423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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