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3-07-26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黔财农〔2023〕9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第二批)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共7752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请将中央财政资金收入列2023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省级资金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拨有关规定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354万元补足《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20号)283661万元。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86015万元以全省承包地确权颁证总面积6142.18万亩测算,补贴资金原则上按46.56元/亩标准下拨,各县(市、区)可根据补贴资金总量,严格核减退耕还林、撂荒等不予补贴情形后,以实际面积综合测算,并结合上年度结转资金自行制定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结合实施“藏粮于地”战略,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向种粮主体倾斜,提高种粮积极性。

  二、省级财政安排5398万元,其中调整发放方式试点44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22个省级资金调整发放方式试点项目县(市、区),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向各类种粮的农民和经营主体倾斜,提高种粮积极性;补贴资金按57.14元/亩的标准下拨,各项目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选定水稻、玉米品种,按耕种成本和实际面积综合测算,制定补贴标准,最低不少于55元/亩;县级工作经费998万元,主要用于落实补贴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实施补贴公示、核实基础数据、核定补贴对象及“一卡通”账户、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等相关工作经费支出。

  三、中央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省级资金调整发放方式试点资金补贴对象为项目县(市、区)区域内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及各类经营主体,重点将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领导领办示范点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区域的农户及经营主体作为优先补助对象。项目县(市、区)区域内没有承包权但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和经营主体,享受省级试点补贴资金;拥有承包经营权并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同时享受中央和用于试点的省级补贴资金。

  四、中央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省级资金调整发放方式试点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试点区域种植水稻、玉米的承包农户和通过流转经营权种粮的农户,按上述程序进行发放,并在财政惠农统发系统中对当年耕地地力补贴应发数进行调整;种植水稻、玉米的各类经营主体,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核实实际种植水稻、玉米面积,汇总后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数据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发放到经营主体的对公账户或经营主体负责人的一卡通(社保卡)。各地要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级张榜公示制度,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乡镇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留影像资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自2023年起拨付至地方国库,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该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系统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组织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资金调拨、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各项工作。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在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州)财政局要及时将安排到所属非直管县的资金拨付到非省直管县。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要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县集中统发。

  七、各项目县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明确专款专用,同时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政策解释、宣传等相关工作。

  八、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省级资金调整发放方式试点验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地情况开展抽查验收。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分解下达(详见附件2),各项目县要做好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资金调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试点项目实施,明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 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xlsx

  附件2: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 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x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snxmzjgs/202307/t20230725_81255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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