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3-03-25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黔财农〔2023〕26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83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出方向为畜牧业绿色发展及安全监管,其中,畜牧业监测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每月生猪监测县、肉羊监测县、肉牛监测县、奶站监测县、淘汰母猪监测点监测,每周畜产品和饲料农贸市场价格监测县、主要畜产品交易量监测县数据采集、汇总上报等;饲料行业监管及“瘦肉精”专项监测;特种畜禽养殖示范资金主要用于示范蜂场建设、梅花鹿养殖、奶山羊养殖示范基地建设等支出。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

  三、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方案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四、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分解下达(详见附件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市县要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5日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snxmzjgs/202303/t20230323_78715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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