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3-03-01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黔财农〔2022〕214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本级: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资金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3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与修复利用”(具体额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主要用于推进以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壮大秸秆利用主体,建设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开展秸秆相关监测,探索总结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和技术模式。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资金主要用于21万亩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农产品检测、安全利用技术示范及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

  三、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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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snxmzjgs/202302/t20230209_78171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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