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知识71: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涉嫌刑事犯罪吗?

时间:2023-02-1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若沉

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涉嫌刑事犯罪吗?

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陈某,伙同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陈某某,利用当时作为当地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的职位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共人民币68万元用于陈某个人生活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80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发放过程中,挪用土地征收补偿款共人民币68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大家一定要记住,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

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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