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电话

    0483-8339993

  • 邮箱

  •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安德街与民主路交叉口东南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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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简介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是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盟委、行署双重管理。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阿拉善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全盟生态环境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盟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盟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全盟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指导全盟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盟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自治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全盟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据环境容量提出全盟大气、水等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指导各旗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全盟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推动全盟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盟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盟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盟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盟委、行署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盟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正负面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全盟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污染源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全盟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盟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参与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全盟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全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自治区和我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全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盟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盟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我盟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盟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自治区和全盟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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