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3-02-01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黔财农〔2023〕7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9号),为加快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现将部分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53农田建设”。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77号)规定,结合中央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地高标准农田新建或提质改造,资金支持环节为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该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系统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组织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资金调拨、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各项工作。

  四、请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完善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23年度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方案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3日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附件2: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x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snxmzjgs/202301/t20230131_78050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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