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临时建设的法律红线

时间:2025-02-0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临时建设的法律红线

在城乡建设的大棋盘里,每一个建设行为都有其规范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就为临时建设立下了明确规矩。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三种违规临时建设行为。第一种是未经批准就私自进行临时建设。想象一下,没有获得官方许可,就擅自搭建临时建筑,这会让城乡建设秩序变得混乱。比如,在某镇的集市附近,有人未经批准搭建临时摊位,阻碍了交通,还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第二种是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在批准临时建设时,明确规定了建筑的用途、规模等。但部分建设者却擅自改变,如某乡村获批搭建临时仓库,却私自改成了小型加工厂,不仅违反规划,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第三种是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却不拆除。临时建设本就有时间限制,到期不拆,会占用公共资源。像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关注的某城市,一处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本是为举办展会服务,展会结束后却长期不拆除,影响了城市的整体风貌和后续规划。

一旦出现这些违规行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会责令限期拆除,还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这既是对违规者的惩处,也是对城乡规划严肃性的维护。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强调,遵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能让临时建设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保障城乡建设有序开展,为乡村振兴和城乡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所以,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个人,都应重视这些规定,莫要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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