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护航乡村建设

时间:2025-01-1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严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护航乡村建设

在乡村振兴的征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为乡村建设的有序开展提供坚实保障。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反复强调,严格遵循该法规,是实现乡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此条款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这意味着,所有建设活动都必须在既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以确保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以某村为例,在规划建设一处农产品加工厂时,起初有企业试图在村庄边缘未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田旁选址建设。但依据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果断拒绝了这一选址申请。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指出,随意在建设用地范围外许可建设,不仅会破坏乡村整体规划,还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最终,企业在规划的建设用地内重新选址,加工厂顺利建成投产,既符合规划要求,又推动了当地产业发展。

再如,某乡镇计划建设一座乡村旅游接待中心。规划部门严格按照第四十二条,在已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规划许可。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强调,这种严格把控能保障乡村建设与整体规划相契合,提升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接待中心建成后,与周边环境相得益彰,吸引了大量游客,促进了当地经济增长。

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表示,严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能有效避免乡村建设的无序扩张,确保每一寸土地都得到合理利用。它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规划基础,让乡村建设沿着科学、规范的道路前行,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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