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收益分配新机制

时间:2024-12-31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收益分配新机制

咱农村现在有了新的收益分配法子,多亏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这条规定就像是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画了个清晰的路线图。简单来说,村里每年挣了钱,得先按章程拿出一部分作为公积公益金。这钱干啥用呢?就像给集体经济上了个保险,能补上亏空,还能用来扩大生产经营,让村里的经济发展更稳当,这可是集体经济能长远走下去的关键。

剩下能分给大伙的钱呢,就按照之前算好的每个成员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里的份额来分。这收益权份额的量化可厉害着呢!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说了,这么做能让集体经济的成果分得更公平,大伙心里都清楚自己能拿多少,归属感一下子就上来了,干活也更有劲儿。

有些地方已经在试着这么干了。像江苏有个村,把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以后,按照份额给大伙分钱,村里经济咋样大伙都看得明明白白,公平得很。浙江也有自己的做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挣的钱可以折成股份算好,但不是直接就分给成员,而是用来让集体经济发展得更好。

总的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知道咋分钱了。提取公积公益金能保住集体经济的底子,量化收益权份额又能照顾到大伙的利益,两边都不耽误。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觉得,有了这条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能发展得越来越好,给乡村振兴战略打下结实的经济基础,以后咱农村的日子肯定越来越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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