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法律界定与权益保障

时间:2024-12-2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法律界定与权益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精准框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诸般情形,对稳固组织架构、合理调配成员权益意义非凡。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深研法条后,点明此机制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良性发展助力颇多。

成员身份丧失有明确法定情形。死亡、丧失中国国籍、获取他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及其他法规章程规定情形,皆可致身份丧失,为判定提供清晰法律标尺。

权益保留亦有空间。因转投他组织或入职公职而失身份者,法律恩准在一定期限内留存既有相关权益。

然实施并非坦途,成员身份甄别、权益保留实操皆为挑战。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建言,强化法规宣贯,提升成员法律认知,健全相关制度,明定身份丧失与权益保留规范流程,力促公平公正。

此规定意义深远,既明晰身份丧失边界,又为权益保留筑牢法律根基。成员与组织协商,于身份更迭时仍可依律依章护持应得权益,保障成员利益,维系组织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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