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这些信访事项会被督办、督查

时间:2024-12-12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这些信访事项会被督办、督查

哪些信访事项会被督办、督察?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乡村振兴调查员小政告诉您,还真有!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第5章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疑难复杂的事项纳入监督范围。违反信访工作规定,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情况,应当给予督办。

具体督办的有六类事项:

第一,疑难复杂事项依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或者因为政策支持不足,无法解决老百姓合理诉求的。

第二,领导有批示的。其实信访渠道不限于信访局的走访,还有人民网、领导信箱等等,能够被领导看到的途径很多,领导都见多识广,初步判断以后,认为诉求具有合理性,上级部门就会通过批阅的方式,将领导的意见转交相关部门,并要求限期回复。

第三,访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或者很多人反映的问题。这一类事项是普遍影响人民群众福祉的,而且具有极高的合理性的。比如大面积的土地问题,老百姓的污染问题,很多老百姓权益受到损失的问题。

第四,地方经过三级信访已经结案,但是访民不服处理结果,而且访民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这样就可能被上级部门督办。

第五,工作人员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第六,信访工作人员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没有按期履行的,都是上级督办的范围。

这回关于督办您搞清楚了?有什么信访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小政看到会在后续栏目里继续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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