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自治区农牧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要求,自治区农牧厅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旨在为我区动物饲养场等四类场所的科学选址与规范评估提供有力依据,进而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计十九条,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一)总则。一是制定依据,明确了《办法(试行)》的制定是基于《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适用范围,对选址的风险评估适用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是实施主体,指出旗县级农牧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选址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要求。一是直接认定条件,对于满足特定距离条件的四类场所,可直接认定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二是综合评估,对于不满足特定距离条件的场所,需组织专家组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三)评估方式。风险评估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风险评估单位组织3-5名相关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开展风险评估。

  (四)评估内容。主要是对疫病防控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选址是否与周边场所存在动物疫病传播或交叉感染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是否能够通过自然和人工屏障、联防联控等防控措施得到消除或降低;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确定了与水源地等相关场所的距离要求,以确保选址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不良影响;确保选址在禁养区之外,且符合当地各类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管理规定。

  (五)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三种情形:一是现场符合,由专家组签字确认。二是整改后符合,需加强防控措施并整改后,经专家组确认符合选址要求的,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进一步审查和确认选址。三是不符合,对于不符合选址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时间

  《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cjd/202410/t20241030_2598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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