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农村集体财产由农民做主!

时间:2024-10-0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咱们国家的广袤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更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意味着,村集体的土地、森林、山岭等资源,都是由本村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对于涉及集体财产的以下重大事项,(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村集体成员的决定。

当农民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集体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等。

《民法典》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体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这不仅是法律的进步,也是对亿万农民权益的有力保障。

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你有什么想法或者疑问吗?你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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